“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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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怎么理解?
1个回答 分类:综合 2014-12-01

问题解答:

我来补答
二楼解释的很清楚了.我们国家在不动产登记上对不同的物权规定了不同的登记效力.因法律行为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抵押权采取的是登记生效主义,双方签订的合同只产生债权效力,不经登记不产生物权效力.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四荒土地使用权以及地役权,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即当事人签订的地役权合同,合同生效时地役权随即成立,不登记也产生物权效力.但是,'不登记不对抗善意第三人.
这句话什么意思呢?比如,我们俩的土地相连,我每年浇地需要通过你的土地做渠道,于是我们俩签订了十年的地役权合同(你是供役地,我是需役地),合同双方签字生效时,地役权就设立了.但是,我们俩没有申请地役权登记.结果,三年后你把你的土地转让给别人了,这个人并不知道我们俩有地役权协议,于是他不让我用他的地做浇地的渠道了.我因没有登记地役权,不得对抗他,于是,我就不能使用该他做供役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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