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古希腊思想家是如何体现人文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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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古希腊思想家是如何体现人文精神
1个回答 分类:历史 201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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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补答
  西方真正的“人的发现”是从文艺复兴运动开始,它的标志是与“神为中心”相抗衡的人文主义的形成.因此可以说,西方的人文精神完善于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思潮的兴起.也正是人文主义的产生和张扬,为近代法治主义和法治国家的诞生奠定了坚实的精神基础. 从历史渊源上讲,西方人文精神在古希腊就已经孕育而成.英国当代著名学者阿伦布洛克曾说:“古希腊思想最吸引人的地方之一是,它是以人为中心,而不是以上帝为中心的.”早在公元前5世纪,以普罗泰戈拉为代表的古希腊智者学派,开始改变自然哲学家注重研究事物的客观性和“神”的本性,而将人的活动和创造性,人的认识和活动的社会意义、性质置于视野之外的研究方向,从对自然和“神”的研究转向对人和社会的研究.在研究中,普罗泰戈拉认为随着社会法律和制度的完善,生产与科技的发展,人们愈来愈意识到人本身的力量.由此他提出了“人是万物的尺度”这一著名的命题,他说:“人是万物的尺度,存在时万物存在,不存在时万物不存在.”这一命题,把人从自然界、动物界分离出来,把人看作万物的核心和衡量万物的标准,无疑是对人的尊重和地位的提升.正是在这一人文思想的指导下,普罗泰戈拉反对政治、法律上的“自然论”,而坚持“约定论”.(注:以普罗泰戈拉为代表的多数智者,在政治法律问题上持“约定论”的观点,反对“自然论”.所谓“自然论”就是认为当时的社会政治、法律制度是从自然而来的,有其自然的根据,因而贵族的统治秩序是合理的,并且永恒不变;所谓的“约定论”就是认为当时的政治和法律制度是人为的,是人们彼此约定的,并没有什么自然的根据,因而贵族的统治秩序是可以改变的,民主制可以代替贵族制.)“普罗泰戈拉主张,在政治方面,所谓正义与非正义,荣誉和可耻,事实上是法律使然的.是各个城邦自己这样看的”.“凡一国视为公平正义者,只要信以为然,那就是公平正义的.”他认为,政体、法律和道德都不是自然的,也不是神意的产物,而是人为约定的.因此,它们的约束力只是相对的,只有当它们对社会和约定它们的人有好处的时候,它们才能存在,才是良好的;当它们对人没有好处和用处的时候应该予以废弃.所以,绝对不变的政体、法律、道德、宗教等等都是不存在的.人们只能说,在某种情况下,一种政体、法律和道德是好是坏,或者是适宜还是不适宜.因而公民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志来废除传统的法律、道德,制定合乎自己利益的法律、道德.也就是说,法律、道德的存废都应当以“人”为其衡量“尺度”.从人的需要出发,以普罗泰戈拉为代表的智者们提出了法律正义和平等的要求.他们认为,法律必须是大家同意的,是正义的准则和善恶的标准.他们还以人性相同为依据扩展了平等外延,把平等推及到所有人,将平等理解为所有人在教育、财产、种族等方面的平等,甚至突破现实政治和法律界限,认为平等也应当包括主人与奴隶之间的平等.这在身份等级观念根深蒂固的古希腊时代,是罕见的,它与以人为尺度衡量政治法律良莠的观念成为西方法治主义的重要思想来源.
  苏格拉底深受智者学派人文思想的影响,注重社会和人生的探索.“苏格拉底之所以受到特别尊敬,正如西塞罗所说,是因为他把哲学从天上带到了地上.人文主义者不断反复要求的就是,哲学要成为人生的学校,致力于解决人类的共同问题.”他认为哲学应该以人的自身问题的探讨为使命.“至于他自己,则总是讨论人的问题,研究什么是虔敬,什么是不虔敬;什么是美,什么是丑;什么是正义;什么是不义;什么是谨慎;什么是鲁莽;什么是通用性,什么是怯弱;……对这类问题有知识的人是有价值的,善良的,而对此一无所知的人则可以恰当地被称做奴隶.”由于他经历了雅典民主制的辉煌时期,又目睹了其衰败景象.特别是晚年目睹了雅典三十僭主执政期间实行的暴虐统治和伯罗奔尼撒战争使雅典陷入政治、法治和道德的危机,他没有从制度上寻找雅典政治、法律和道德衰落的根源和解决办法,而把它们归结为人本身,即人的精神或灵魂(理智)丧失和道德沦丧.他认为人们丢失了正义和美德,必然引起国家和社会的堕落.于是,他告诫人们应当关心自己的灵魂,因为只有灵魂或理智,才能使人明辨是非.一个把自己的灵魂或理智看成至高无上的人,自然就明白什么是“善”,什么是“恶”,并且可以成为一个有道德的人,进而建立一个道德的社会.据此,他提出了“美德就是知识”的著名论断,他说:“知识即德性,无知即罪恶.”[7](P.54)最高的知识就是对“善”这个永恒的、普遍的、绝对不变的概念的认识.苏格拉底从这一伦理观出发,认为一个人没有知识,也就不懂得“善”的概念,也就不能为善;而一个人有了知识,就决不会为恶.善出于知,恶则出于无知.他虽然一再强调美德就是关于善的知识,但他并没有直接回答“善”的概念.有时他认为善就是对人有用的、有益的,诸如健康、有力、有财富、地位、荣誉等,以及还包括有节制、正义、能力、敏锐、豪爽等所谓“灵魂的善”.但这些行为有时是有益的,有时也有害,究竟有益还是有害,在于他们是由智慧的灵魂还是由愚蠢的灵魂来指导.所以,善源于智慧,美德也就是智慧.这样,他又回到了“美德即知识”这一命题. 苏格拉底的理性法律观奠定了西方古典理性主义的法律学说的基础,对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法律和法治学说产生了深远影响.另一方面,苏格拉底还把遵从和恪守法律的尊严看成人的美德.他不仅把这种美德藏于心中,而且身体力行而成为雅典公民守法的典范.面对不公的而合法的死刑判决,他不愿在朋友的帮助下逃离雅典而苟活,而宁愿服从法律而死.因为他相信“正义有时伤害他的占有者”,“自我利益与义务之间会发生冲突”,而正义的义务需要人们恪守“与他人达成协议,尊重他们的权利,并考虑到他们的利益”.他认为自己遵守雅典的法律,是“他和国家之间神圣的契约,这是他不能违背的.在他看来,法律具有独立的权威性,不论它的内容是否合乎正义,也不论违反法律而受到的判决是否有效,人们试图规避这种权威,就是违反与国家的协议,是不道德的行为,而服从这种权威则是人具有美德的表现.
  当然,苏格拉底的严格守法理论有一个重要的假设作为前提,那就是法律作为一个整体而言,是对社会有利的.不能因为法律所规定的个人利益和义务不够公平,就以此认为法律违反公平.为了实现这一假设,苏格拉底强调制定法律的人必须由大多数公民授予权力,这样,制定法律的人所做出的决定就会近似于大多数人的愿望.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应当接受这样一个推理:凡是经过法律规定的,对一切人都具有约束力.在这里,我们不能不承认,苏格拉底捍卫法律尊严和维护法律崇高权威的思想和示范,促进了西方尚法精神的形成,也正是这样的精神积淀和普及,支撑着西方的法治大厦.
  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时代,希腊哲学的主流已经由自然哲学转变为人的哲学.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法治学说,就是这一转变的产物.在柏拉图的政治哲学中,人即是它的出发点,也是它的最终归属.以人的利益和幸福为最终目的,柏拉图先后提出两种治国方略即贤人之治和法律之治.早期的柏拉图根据人的德性,提出哲学家治国的方略.这种方略的思想渊源是他老师苏格拉底的“美德即知识”思想.他认为人的灵魂由理性、意志、情欲三个部分组成,与此相应就派生出三个阶层的人,即统治者、军人和人民.而三个阶层的人身上又存在着三种不同的美德,即智慧、勇敢和节制.智慧是治国的才能,是统治者必备的品质.如果治国者是有智慧的,整个国家便会有智慧,如果治国者无智慧,整个国家就会陷入愚昧;勇敢是军人必备的品质,是国家安全的保证;节制是农民和工匠的品质,它是控制自己欲望,用高尚的品质抑制低劣品质.统治者是最高的、决定性的等级,他们是智慧的化身,因而只有哲学家才能担当.他说:“研究政治艺术的事情天然属于爱智者的哲学家兼政治家.”“在各种政体中有一种政府,不管其是否按法律来统治,也不管臣民是否愿意,只要它的统治者不是表面上而是真正地掌握科学知识,那就是十分正确的政府,也是惟一的真正的政府.”很显然,柏拉图把法律置于无关紧要的位置.因为他理想中的统治者――哲学家具有超人的智慧和真实的知识,又具有杜绝偏私和拒绝腐蚀的品性,与智慧相比,法律显得蹩脚.因此,在柏拉图看来,让哲学家的智慧受制于死板和教条的法律,就等于使真实的知识服从于大家的“意见”,使人类的智慧屈从于习惯和偏见.而法律不是为智者创设的,而是针对一般人固有的缺陷而设立,哲学家没有一般人的缺陷.所以,哲学家的统治就是知识或智慧的统治,是理想的治国方式.
  晚年的柏拉图,由于用他的哲学家治国的方略劝说叙拉古国王的失败,再加上两次西西里之行的悲惨境遇,由此对自己设计的哲学家治国方略发生了怀疑,促使他产生法律治国的念头.他在此时的一封书信中说:“不要让西西里或任何其他城市服从人类的主子(虽然这样的服从是我的学说),而要服从法律.服从对主子和臣民都是不利的,对他们本身、对他们子孙后代统统是不利的.”在《法律篇》中,柏拉图不仅主张恢复法律头等重要的地位,而且又重新构想一个“第二等好的理想国”,即法治国家的蓝图.他开始走出“理念”的圈子,关注希腊政治的现实.认为在哲学家那样智慧的国王不能出现的时代,法律是上帝籍以传达其命令的声音,任何城邦都应受法律的支配,而不应受某一统治者或特殊利益集团的支配.如果有超越法律的绝对权力存在,无论是对权力者还是权力的服从者都只能带来祸患.同时,他不再依据人的德性,而是从人性出发,认为没有法律,人类就和“野蛮的动物”没有什么区别,因此法律应当凌驾国家的一切官吏和公民之上,一切政治和社会活动都应当遵从法律.他强调,“在一切科学中,最能使人完善并且使他们感兴趣的就是法律科学.”而统治者和公民服从法律的国家,必将得到神的拯救和赐福.由此可见,柏拉图以人为逻辑起点,首先提出人治,但是为了人的现实利益,他最终接受了法治.
  亚里士多德进一步完善了柏拉图的法治学说.在维护法治的信念上,他比柏拉图更为坚定.不过,与柏拉图相同,亚里士多德的法治主张也是建立在对人的认知和关怀上.他认为,追求美好的生活和幸福,这是人的本性.于是断定:“人在本性上是政治的动物.”[14](P.7)人怎样才能获得幸福呢?他说关键在于人的行为必须具有理智的生活.而一个人行为合乎德性,就在于他的意志和情欲等非理性主义行为能否服从理性.只有当意志和情欲服从理性的律令时,其所作所为才是有德性的行为.然而,与柏拉图对人的认知不同,亚里士多德并不相信哲学家那样的人成为统治者就只具有智慧和理性,而不被意志和情欲所动,所以法律对他们没有意义.他说:“人类由于志趋善良而有所成就,成为最优良的动物,如果不讲礼法、违背正义,他就堕落为最恶劣的动物.”他认为统治者和常人一样,也有意志和情欲.所以他指出,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用感情治事的统治者优良.“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祗和理智的体现.”在他看来,法治的优越性在于:法律是多数人制定的,体现了多数人的智慧.一般说来,多数人的智慧要高于少数人或一个人,而且多数人还不易腐败.加之法律是不带情感因素、合乎正义的“中道权衡”,它能够杜绝常人的偏私和抑制常人的情欲.因此,他认为,“谁都承认法律是优良的统治者”,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因为人性中有恶的存在,亚里士多德提出法治主张.但他没有就此打住,他又根据人的利益需求,对法律的统治提出了若干要求.比如,他认为法律应该体现民主,特别是立法应当反映多数人的愿望.他告诫“立法家和政治家应该认明民主主义的诸措施中,哪些是保全民主主义的,哪些却恰好足以破坏一个平民政体”又如,他认为法律的使命不在于对自由的奴役,而在于对自由的保护.他说:“公民们都应遵守一邦所定的生活规则,让各人的行为有所约束,法律不应该看作(和自由相对的)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亚里士多德的这些思想,直接成为西方近代自由主义者关于民主基础上的法律和“法律下的自由”的思想渊源,以及建立法律统治的正当理由.
  以上叙述表明:古典法治理念不仅成长于人文精神的襁褓中,而且处处体现一定的人文关怀.从此意义上讲,人文精神构成了西方古希腊思想家法治理论的精神底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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