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知道成语故事中的【莫须有】这故事说明了什么道理.列如:这个故事谁名了什么道理.道理符合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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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知道成语故事中的【莫须有】这故事说明了什么道理.列如:这个故事谁名了什么道理.道理符合文章
1个回答 分类:语文 2014-10-06

问题解答:

我来补答
  释义
  在一些地方的方言里,莫须一词现在仍然被使用,讹化读音也很多,如“目须”、“摸寻(xun)”、“摸寻(xin)”、“虑须”等.而“摸寻”从字面上看,有琢磨、摸索、探索、分析、研究等义,所以“摸寻”更符合汉字使用原则.在现实生活中,莫须一词不是谁都可以使用,主要是供有权威的长者或自认为有权的人发表个人意见使用,“我莫须着······”意思是“我的看法是······"、“我认为······”,“我推测······”,如果说“我莫须莫须”,就是说“我研究研究(再说)”.晚辈请求长辈或当权者给分析一下事情,则往往说“您莫须着这事情如何?” 秦桧当是权倾一时,面对韩世忠的诘问,发表自己的看法当然高高在上,态度傲慢,“莫须有”就是“(我)寻思着有”、“(我)认为有”.态度很蛮横,“说他有,他就有”,与现代官僚发明的“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你不行就不行,行也不行”,其飞扬跋扈毫无二致.
  李敖说
  据李敖先生发表的见解,“莫须有”是宋朝时候的方言,正确的读法是“莫须,有”,表示“等等看,会有的”.
  出处
  《宋史·岳飞传》:“飞子云与张宪书虽不明,其事体莫须有.”
  概述
  紧缩式;作谓语、补语、定语;指凭空捏造诬陷
  史料记载
  “莫须有”的典故,出自“宋史”岳飞传,岳飞传记岳飞被捕,案子将要做成的时候,韩世忠不服,到秦桧府上找秦桧质问.秦桧说,岳飞儿子岳云给张宪的反动信,虽然找不到了,可是“其事体莫须有”.韩世忠说:“‘莫须有’三字,何以服天下?”这就是莫须有被人注意的开始.
  中国知识人读古书
  摇头晃脑,做博学状,其实古书读得实在不行,因为他们读书不化,乱读一气.以“莫须有”三字为例,大家都解释做“没有”的意思,这是根本说不通的.秦桧若悍然说“莫须有”是“没有”,等于没有证据就整岳飞、等于公然承认自己胡来,天下哪有这种事?中国知识人人人读“宋史”岳飞传,可是人人都不深究这样解释如何说不通. 总算有一二敢提疑问的人出来了.徐乾学在《资治通鉴后编》一里,表示“莫须有”三字是弄错了,该是“必须有”;毕沅在《资治通鉴考异》里,用《中兴记事本末》的旁证,认为也该是“必须有”;朱彝尊说过这样才对.但是“莫”字改成“必”字,又根据什么呢?“莫”字和“必”字,明明是不同的两个字啊!俞正燮有鉴于此,他在《癸巳存稿》里,认为“莫须有”三字还是该从字面解释,认为该标点做“莫,须有”.“莫”表示秦桧的迟疑,“须有”表示必须有.“世忠截其语而合之,以诋桧之妄.”俞正燮这种解释,虽然不犯私改古书的毛病了,但犯了乱点古书的毛病,还是不通.
  宋朝人的用法
  其实,“莫须有”三个字,是宋朝人的用法,应该从宋朝人的书里,去找旁证,这样才是解决问题的正宗.在宋朝人的书里,我发现《建炎以来系年要录》里有“莫须召二三大将来”的话;《曲淆旧闻》里有“莫须待介甫参告否”的话;《铁围山丛谈》里有“莫须问他否”的话;《宝真斋法书赞》里有“莫须与他明辩”的话;《分类夷坚志》里有“莫须谢尚书否”的话;《思陵录》里有“莫须批出”的话;《后村大全集》里有“莫须有人”的话.……从这些宋朝口语中,我们归纳出来“莫须”的语义,原来是“难道不”或“难道没”的意思.“莫须有”三个字,原来是“难道没有吗?”的意思.印证“宋史”原文:“狱之将上也,韩世忠不平,诣桧,诘其实.桧曰:‘飞子云与张宪书虽不明,其事体莫须有’.”翻成现代话,明明是“岳飞的罪名,难道没有吗?”的傲慢语气.这种语气,才正是当时针锋相对的对话,“莫须有”三个字这样解释,才说得通.
  现在还没有,将来可能会有
  现在学术界还有一种观点,说莫须有是现在还没有,将来可能会有. “莫须有”也可解释成“不须要有”的意思,代入《宋史·岳飞传》也很说得通,“不须要有”同样符合“莫须有”的字译.
  另一种解释
  “莫须有”还可以解释为“难道没有吗?”,代入《宋史·岳飞传》也很说得通,“难道没有吗”也非常符合“莫须有”的字译. 对“莫须有”的解读,其实,学者们都忽略了南方方言要素.在浙江兰溪方言里,对或然性事物的判断,至今还保持着“没数”的用法,发音为“莫须”.例如“他莫须是晓得的”、“她莫须真做过的”等等.兰溪离京都临安不远,古代水路交通发达,这一本地语素可与杭州官话古音互相印证.因此,“莫须有”应当理解为“没数有”,即可能有的意思. 从浙江一带的有些方言“莫”就是“不”的意思.因此也可推测“莫须有”为“不需要有”的意思.
  概述
  在《宋史·岳飞传》里面有如下文字:狱之将上也,韩世忠不平,诣桧诘其实.桧曰:“飞子云与张宪书虽不明,其事体莫须有.”世忠曰:“莫须有三字何以服天下
  十篇
  关于莫须有一事,宋史记载并不明确,宋之著作,关于莫须有的记述有十余篇,但据笔者考究,这十余篇都是互相转述的 1·宋人杜大《名臣琬琰集》卷一三《韩忠武王世忠中兴佐命定国元勋之碑》(沂公赵雄)云:“岳飞之狱,王(韩蕲王世忠)不平,以问桧,桧曰:‘飞子云与张宪书虽不明,其事体莫须有.’王艴然变色曰:‘相公!莫须有三字,何以服天下!’时举朝惮桧权力,皆附离为自全计,独王于班列一揖之外,不复与亲.”《江苏金石志》卷一二《韩蕲王碑》记有赵雄所撰文字,但文字有残缺. 2·宋人熊克《中兴小记》卷二九《高宗绍兴十二年十二月癸巳》条下云:“先是,狱之成也,太傅韩世忠尝以问秦桧,桧曰:‘飞子云与张宪书虽不明,其事体莫须有.’世忠曰:‘相公言莫须有,此三字何以使人甘心!’固争之,桧不听.……此据《野史》.”显然,熊克这段记述是据佚名《野史》. 3·元脱脱《宋史》卷三六五《岳飞传》云:“狱之将上,韩世忠不平,诣桧诘其实,桧曰:‘飞子云与张宪书虽不明,其事体莫须有.’世忠曰:‘莫须有三字,何以服天下!’时洪皓在金国中,蜡书驰奏,以为金人所畏服者惟飞.” 4·《皇朝中兴纪事本末》卷五八云:“先是,狱之成也,太傅韩世忠尝以问桧,桧曰:‘飞子云与张宪书不明,其事体必须有.’世忠曰:‘相公言必须有,此三字何以使人甘心!’固争之,桧不听.”此处将“莫须有”变成“必须有”. 5·宋徐自明《宋宰辅编年录》卷一六《高宗绍兴十一年八月》条云:“有辅者投书于秦桧,言飞反状已明,桧以书付狱,即致飞于死.既而,弹若朴、彦猷,并罢(自注云:《遗史》)……先是,狱之成也,太傅韩世忠尝以问桧,桧曰:‘飞子云与张宪书不明,其事体必须有.’世忠曰:‘相公言必须有,此三字何以使人甘心!’固争之,桧不听.”徐自明,大约生活在宋宁宗时期,字诚甫,永嘉人,官低位卑.此处作“必须有”,与前引诸书“莫须有”之说稍异. 6·宋人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四三《绍兴十二年十二月癸巳》条云:“初,狱之成也,太傅、醴泉观使韩世忠不能平,以问秦桧,桧曰:‘飞子云与张宪书虽不明,其事体莫须有.’世忠怫然曰:‘相公!莫须有三字何以服天下乎!’” 7·李心传在上引条下,又注引吕中《大事记》云:“飞之死,尤不能厌众心.……而‘莫须有’三字,世忠终以为无以服天下.飞死,世忠罢,中外大权,尽归于桧.于是尽逐君子用小人矣.”吕中《大事记》即《皇朝大事记》. 8·岳珂《鄂国金佗粹编》卷五《行实编年高宗绍兴十一年》条云:“……唯枢密使韩世忠不平,狱成,诣桧诘其实,桧曰:‘飞子云与张宪书不明,其事体莫须有.’世忠曰:‘相公言莫须有,何以服天下!’因力争,桧竟不纳.”本文通过对大量史料的考证分析,认为秦桧以“莫须有”的罪名杀害岳飞的说法,最初是无名氏作者在《野史》一书中编造出来的,并非历史事实.后人失于考证,辗转抄录,一味承袭不实的传闻,遂使“莫须有”成为秦桧加害岳飞的无理之理.事实上,秦桧打击和加害岳飞的“罪名”是十分清楚和足够的,根本没有必要搬出“莫须有”之词. 9·《鄂国金佗粹编》卷二○《钥天辨诬通叙》云:“韩世忠以‘莫须有三字,何以服天下’为问,而夺之柄,最后……一时附会之徒,如万俟则以愿备锻炼,自谏议而得中丞,王俊则以希旨诬告,自遥防而得廉车,姚政、庞荣、付选之流,亦可阿附而并沐累迁之宠矣.” 10·《鄂国金佗粹编》卷二一《百氏昭忠录》五云:“枢密使韩世忠心不平,狱成,诣桧问其实,桧谓‘飞子云与张宪书不明,其事体莫须有.’世忠曰:‘相公言莫须有,何以服天下!’因力争之,桧不纳.” 11·《鄂国金佗粹编》卷二四《张宪传》云:“其在当时,桧,力成此狱者也.而韩世忠不平之问,桧仅答以‘莫须有’,世忠艴然曰:‘相公!莫须有三字,何以服天下!’则桧亦自知其无矣.”
  抄袭
  可见,关于莫须有的事件,都是宋人转述抄袭而来,行文格式竟然都如此雷同!
  宋朝史书
  最受推崇的有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徐梦莘的《三朝北盟会编》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而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四三《绍兴十二年十二月癸巳》条的记载,也是李氏抄录他书而成.李心传(1167—1244),距岳飞、韩世忠死的时间有八九十年.他写定的《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也是抄撮朝野诸书而成.据李心传上引史料,他是参阅了吕中的《大事记》即《皇朝大事记》等.李心传在有关“莫须有”记载的正文下,自注查阅过以下几种资料:
  几种资料
  ①《王俊首状大理寺案款》,不获“莫须有”一事.②《刑部大理寺状》,也不载其事.③王明清《挥麈录余话》,记载“明清壬子岁仕宁国,得王俊所首岳侯状于其家.次年,明清入朝,始得诏狱全案观之.”也不见有关“莫须有”的事情.④赵之《遗史》,也不获此事.⑤何《龟鉴》,也未见此事.⑥只有吕中《大事记》记载了“莫须有”史料.但吕中的史料也是抄录他人的. 徐梦莘的《三朝北盟会编》卷二○七《绍兴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癸巳》记载岳飞死于大理寺狱中,诛岳飞、张宪事下,也不见有关秦桧口出“莫须有”之说.且徐梦莘还全文注引了《岳侯传》,也不载“莫须有”之事.后人在编校《三朝北盟会编》注引《岳侯传》时,采用了刘一清《钱塘遗事》,也不见记载“莫须有”事.徐氏生于北宋钦宗靖康元年(1126),南宋高宗绍兴二十四年(1154)进士,历任广西、湖南北州县官.“仕宦几五十年,居闲之日为多.”宁宗开禧三年(1207)病逝.徐氏撰《三朝北盟会编》的目的十分明显.他在《自序》中说:“呜呼!靖康之祸,古未有也.夷狄为中国患久矣!……是皆乘草昧,凌迟之时,未闻以全治盛际遭此其易且酷也.”他为此而痛心疾首,欲求究竟,认为“误国首恶罪有在矣”.在这种思想指导下,徐氏竟未书秦桧“莫须有”三字,看来这决非是他的疏漏,而是对“莫须有”一说的否定. 南宋最有名声的史学家李焘,在他所著述的一系列史书中,均不见一条有关秦桧制造“莫须有”的史料.李焘(1115-1184),字仁甫.年二十一时,追念靖康变故,著《反正议》十四篇.历任史职及州郡官,以敷文阁学士致仕.以名节学术,见称海内.一生著述弘富,纂修《续资治通鉴长编》,用力近四十年,取材广博,考订精核,为治宋史之要籍.李焘与岳飞、韩世忠、秦桧、赵构是同时代人,均经历靖康之难、绍兴和议等重大事件,他痛恨政府腐败,热爱祖国.在这种名节学术、爱国忧民思想支配下,在他的大量史著中,竟一字不载有关秦桧“莫须有”的情况,这是反映了李焘对“莫须有”说的怀疑或者否定.李焘之子李(1161—1238),有文史名,在他的一些史著中,同样不取“莫须有”之说. 第十,王明清《挥麈录·余话》卷二也不记有关秦桧所说的“莫须有”一事.王明清记云:“明清壬子岁仕宁国,得王俊所首岳侯状于其家.……次岁,明清入朝,始得诏狱全案观之,岳侯之坐死,乃以尝自言与太祖俱以三十岁为节度使,以为指斥乘舆,情理切害;及握兵之日,受庚牌不即出师者凡十三次,以为抗拒诏命.……首状虽甚为鄙俚之言,然不可更一字也.”王俊告发岳飞状,为王明清所得,且于次年入朝,“始得诏狱全案观之”.在王明清的笔下,根本无一字涉及秦桧的“莫须有”.相反,明清记载的王俊告发岳飞状,却为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所采录.王明清撰《挥麈录》历时三十余年,且在岳飞案平反后,是书虽为笔记性质,但也力求持正论,详故实,不失史法.为南宋最负时望的史学家李焘所称道.今寻检明清25万字的《挥麈录》,记载秦桧之事的不下二三十条,竟没有一处涉及秦桧的“莫须有”之事.这很说明这样一个问题:即“莫须有”之说不可靠,否则,一个以正直、爱国史家自居的王明清,决不会放过“莫须有”这个重大题材的.根据以上辨析,本人认为“莫须有”之事,完全是无名氏作者根据当时政治情势的需要而编写出来的.为了怕人了解事实的真相,他故意将书名定为《野史》,是真是假,叫人猜测;同时,他又故意隐去真实姓名,令人难以捉摸.熊克的《中兴小纪》则最早采用了无名氏《野史》中的这段材料.此后,相继为赵雄、徐自明、杜大、吕中、李心传、岳珂等人所辗转抄录,成为后人指斥秦桧以“莫须有”罪名杀害岳飞的口实,这是南宋人对此失于考证,一味承袭不实的传闻所致.
  中兴小记
  而最早确切提出莫须有之事的,则是熊克的《中兴小记》,但熊克在其文后特意注明,此引野史,显然,熊克仅仅是转述,而不对此言论负责 还有一个是不知何年何月生人的吕中,此人或许更早,但作为一个无名氏,他的著作本是无权威性的,他的文章被李心传所引用后,李心传却自我否定地提出了不同观点,拿出了更多时文,而那些时文,处处指向岳飞之案,并无莫须有之事,可见,李心传作为大家,对其作品可谓尽心尽力,公正客观,值得学习! 种种现状,都指向一处,既莫须有一事,是后人失于考证,以致流言成真!韩世忠与秦桧单独见面于秦家,本不该为外人所知,但此事却在韩世忠死后被提起,大家本该认真考究,不可轻易相信,否则,这“莫须有”一事,更是对秦桧的莫须有!我们又有何面目见岳王? 后附岳飞审判书,可证岳飞之死,证据确凿,与“莫须有”无任何关系 岳飞 ——为因探报得金人侵犯淮南,前后一十五次受亲札指挥,令策应措置战事,而坐观胜负,逗留不进.及因董先、张宪问张俊兵马怎生的?言道:“都败了回去也.”便指斥乘舆,及向张宪、董 先道:“张家、韩家人马,你只将一万人蹉踏了!”及因罢兵权后,又令孙革写书与张宪,令“措置别 作擘画”,又令“看讫焚之”,及令张宪虚申“探得四太子大兵前来侵犯上流”.自是之后,张宪商议, 待反背而据守襄阳,及把截江岸两头,尽掳官私舟船.又累次令孙革奏报不实,及制勘虚妄等罪. 除罪轻外,法寺称:“《律》:‘临军征讨,稽期三日者,斩.'及‘指斥乘舆,情理相切要害者, 斩'系重罪.其岳飞,合依斩刑私罪上定断:合决重杖处死.” 看详:岳飞坐拥重兵,于两军未解之间,十五次被受御笔,并遣中使督兵,逗留不进;及于此时辄 对张宪、董先指斥乘舆,情理切害;又说与张宪,董先,要蹉踏张俊、韩世忠人马;及移书张宪,令 “措置别作擘画”,致张宪意待谋反,据守襄阳等处作过.委是情理深重.——《敕》:“罪人情重法轻,奏裁.” 可见,岳飞之罪,斩罪是因不听号令,私自逗留,依法斩.而所谓谋反,则是“罪人情重法轻” 可见,如今普遍认为的莫须有的叛国罪,根本就不是岳飞的死因,违抗君令,才是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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