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网查一则与青少年相关的法律案列。必须要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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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要具体

初一 1个回答 分类:政治 2018-08-06

问题解答:

我来补答

案例一

    某男性中学生,单亲家庭父母离异,随母亲生活。母亲上班平时管教近于偏爱(由于离婚,给孩子造成心理负担),该男生平时接触社会闲散人员(已经退学的同学),经常泡网吧,打游戏。因为家庭条件一般,母亲的零花钱不够满足长时间上网和烟酒钱。又羡慕条件好的学生的自行车、手机等贵重物品。就和其他闲散人员在学校周边,等待放学的学生伺机抢劫。先后,抢了另外学校学生的手机和自行车,将手机和自行车卖掉,的少许的钱上网。被抢同学报案,该男生和他的同伙被抓,由于岁数不到16周岁、且家长主动赔偿被抢物品损失,公安机关从轻处理未拘留该男生,但其他闲散人员已经超过16岁,则被刑事拘留。

 

 

案例二

    由于网络传播信息形象直观,无论是赤裸裸的色情影视画面,还是充满挑逗性的文字,对青少年都充满了诱惑,一些青少年由“尝试”色情刺激发展到实施性犯罪。19岁的杨小帅,是河南省太康县人,初中毕业后便在外闯荡,经常在网吧上网聊天。2006年4月,他结识了一位18岁的女性网友“冷心女”,聊了几次后他们相约见面。见到身材苗条的“冷心女”后,杨小帅趁醉酒之机将其强奸。受辱后,“冷心女”说要报案,于是杨小帅将其活活掐死,并抛尸河中。

    同样悲惨的命运,也降临在了河南省东部两名初中女生身上。通过网上交友聊天,两名案犯先后将她们诱骗到家中,强奸后杀害,并将尸体埋藏在自家院内。一年后案件被侦破,两名女生的尸体被挖出时,其中一名死者戴的手表指针仍在跳动,但如花的生命却永远凝固了。后来,这两名案犯被枪决。

 

 

案例三    

    中学生黄某、陶某和罗某一起来到网吧上网,看见同在网吧上网的同龄人小芳(化名)极“不顺眼”,三人便将其挟持到河滨公园内进行殴打、辱骂,并强行让小芳脱光衣服坐在啤酒瓶上,其间,罗某还抢走了小芳身上的70余元现金。由于被公园管理人员发现,三人才扔下小芳仓皇而逃。几天后,黄某等三人被南明警方抓获。区检察院分别以侮辱妇女罪、抢劫罪对三人提起了诉讼。

    南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陶某以暴力胁迫方式侮辱这名妇女,其行为已构成侮辱妇女罪。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考虑到三被告均未年满十八周岁,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黄某三年有期徒刑,陶某两年有期徒刑,罗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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